公司有一名员工,刚刚办理了离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知道我们把他的档案弄丢了,于是不知道在哪里听了"高人"的指点,到劳动局提请仲裁,申请无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
他的合同是有签的,但不知何种原因丢失或被盗,这事我们有保管不善责任。现在情况对我们比较不利,我们能拿得出来的证据,只有现在职员工都有签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没有签收表、视频录像这些证据。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清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各执一份。对于离职员工的合同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企业在管理时,将合同等文书交由员工时应当让员工签收存档,以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劳动合同丢失后,企业应该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当地的劳动部门是如何操作的,实践中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保管不当,丢失后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证明:
1、劳动合同鉴证表。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劳动部门鉴证,鉴证表是否留存?
2、劳动局电子系统证明。我们这里目前鉴证的劳动合同全部已经进入劳动部门的电子化系统,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购买社保,劳动关系与上家未终止前,劳动合同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这样劳动局的电子系统中就有劳动合同签订过的记录。
3、劳动合同领取时的签收记录。
上述案例中没有签收表,可以找劳动合同鉴证表或有电子系统的记录来证明。如果不能用书面的劳动合同举证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赔偿见下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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